按照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结合西安市医学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对2006年的继续医学教育达标标准做出更改,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学习和专业科目学习。公共需科目的学习按照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学时不低于24学时,换算为学分5分。专业科目分I类学分和和II类学分。I类学分包括参加国家、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I类学分包括参加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及参加远程培训获得的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从事专业相关的继续教育项目,取得学分总数不少于25学分。三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各级各类学分当年有效。
1.局直医疗单位、二级及以上职工医院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达到下列标准:
高级职称: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5分;I类学分10分,其中国家级学分不少于2分,市级学分不少于5分; II类学分不少于10分;
中级职称: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5分;I类学分10分,其中国家级学分不少于1分,市级学分不少于5分; II类学分不少于10分;
初级职称: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5分;I类学分10分,其中市级学分不少于5分; II类学分不少于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