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6月27日版)》第五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具体确定,目前陕西省发放标准为:106元/月。
为做好该项补助金发放工作,请各单位于每学期末(12月20日前,6月20日前)统计本单位在职职工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办理过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并填报《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106元/月)报送表》,以电子版形式通过OA发送至“校医院-杨瑾”邮箱。
请各单位填报时,务必查看其独生子女证,因未办理过独生子女证者不能享受该待遇。
附件:《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106元/月)报送表》
联系电话:
兴庆校区:82668474 医学校区:82655145
财经校区:82656235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8日